此评论转自我自己的朋友圈,在7月4日发布这部国产动画片堪称国产动画典范,男女主人公为了防止头部受伤,电影全程戴着头盔,即使在实验室也不摘下,能够让观众专心聆听配音演员声情并茂的表演。
影片中的所有物品,特别是城市地面异常光洁,一尘不染,是我们中国城市的学习榜样。
3D建模十分完美,汽车车身没有任何缝隙,人物身体不论怎么运动都不会产生褶皱,山体也真正实现了“山无棱”。
剧情十分精炼紧凑,省去了多余的背景介绍和任何无关的东西。
为了与国际大片接轨,该影片毫不客气地定价80元一位,从姿态上嘲笑同期的国产,欧美,日韩低劣之作,但是奈何万达影城将影片的价格在移动端购买价格降到了9元,剥夺了我等支持国产动画的荣耀。
更加令人称道的是影片的音量非常震撼,开片三分钟就有包括我以外四名观众撇下孩子找到剧场管理人员对其超大音量表示钦佩,遗憾的是工作人员领会家长精神有误,降低了音量,导致我的耳膜不能全程领略其美妙的配音配乐,只有50%的时间才能让我的耳朵提醒我专心影片,不可以躲在通道旁的座位敲下这满满的赞美之词。
影片的海报也是让人眼前一亮,为了避免有人说抄袭米国“同”名电影《汽车总动员》,该海报特意用一只赛车轮胎挡在两片海报最主要区别“人”字之上,提醒观众千万不能误认为是米国烂片的续作,一定要仔细观看,从轮胎的边缘发现“人”字。
---于影片开场30分钟有感而发看到上面评论才知道,感情是剪辑后的作品,做人还真是没有下限。
都没去影院看一遍,就不会切身体会这部片有多烂。
上周末本人带小孩看了,买票之前以为是汽车总动员,买完票才发现多了一个“人”!!!
而且尼玛看了之后发现这多出来的“人”还跟跑跑卡丁车长一样!!!
真不知道这种动画怎么能够放上荧幕的。
抄袭就不管了,至少可以把画面做流畅点吧?
画面不流畅也就算了,你一个给小朋友看的赛车故事前后情节至少别这么跳跃吧?
甚至情节跳跃也算了,你那么多无所谓的对白,一堆网络用语,有事没事弄个“囧”跳出来,导演你认为你是在给小孩子做动画么?
看了这么多动画电影,真觉得这是最差劲的一部:特效太渣了,根本不是用心做的东西,里面对城市建筑物的勾画很不到位,只是草率的画几个窗户就匆匆了事:路面的刻画给人感觉就像是MC(马赛克);刻画车轮在转动的过程中时,感觉就像是在玩一款很老的手机——“卡了”;那两个比赛的主持人看起来就像一只好几天没吃饭的猴子,缺乏对物体细节的勾画。
情节设计的也不太好,千篇一律,简单得要死:造车—升级—比赛—升级—升级—比赛—得冠军,根本没有吸引人眼球的地方,看电影的时候,很多人在看到一半时都觉得无聊走了。
另外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山寨,里面的K1赛车跟迪士尼(皮克斯)出品的赛车总动员里面的闪电麦昆简直就是同一个模子里面刻出来的,就连情节都仿照了赛车总动员中的情节。
我现在特别想跟这个导演说一声:你当中国孩子都是傻子吗?
请不要拿这种低质量影片来玷污我们的灵魂!
看了下预告片和网友截图。
导演的思想性体现的淋漓尽致。
首先,起眼与少年,即39岁的儿童。
在树立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关键时期,导演用自己的臭不要脸和厚颜无耻为少年儿童树立了良好的负面形象。
其次,是故事情节。
导演自认为情节很有意思。
确实,这就是四驱兄弟的阉割版,做赛车参加比赛拿冠军,这样故事的尿性谁都知道。
不过还是要装作自己搞了个大新闻一般。
最后是制作。
如果导演现在站出来说这部动画是用excel做的我绝对膜拜,可惜不是。
还tm不如flash时期的动画效果。
轮子都没转你赛你麻痹车?
这就是你的创新么?
真几把不要脸。
好吧 就这样吧。
导演抄袭死妈、
...这么说吧,骂这坨东西的人很多,我就口下留点德了。
魁拔听说过没有?
那是一群喊着倒贴钱也要振兴国漫的人制作出来的东西。
现在倒贴钱也做不下去了,无限期延更。
反倒是这部...怎么说呢,狗屎?
或者什么鬼东西?
被广电总局注资一千万是吧?
呵呵,到底是我疯了还是广电疯了?
你们摸着自己的奶子说,自己奶子是被狗吃了吗?
蜡笔小新因为有色情信息为理由封杀过,行,实话。
蜡笔小新确实一言不合就脱裤子。
可你们tm的怎么不封杀大嘴巴嘟嘟?
有兴趣的人可以仔细看看,两者很多剧情几乎一样。
我不是嘲讽这部电影,我是在说,这坨东西从头到尾到买盒饭的都是渣渣!
1000万啊!
这些钱给魁拔那边第六部都给你整出来了!
你们就不能争点气?
还有某局,呵呵(^_^)。
暗杀教室你们禁,进击的巨人你们禁,武媚娘被你们剪成吴大头,这时候你们怎么不吱声了?
为什么这部烂片到了现在我还能在网上找到?
你们成天禁这个,禁那个,怎的该禁的反倒不禁了?
怎么?
不吱声了?
舍不得?
也对哦,毕竟你们好像也是出了钱的。
是不是不知道,要是我说的不对大家骂我也行。
还有那个导演说的话,真有意思啊,还没抄袭呐?
你和某个童鞋品牌的py交易我就不说了,就说你敢不敢把这部电影的成本公布出来给大家看看值不值一千万?
造梦者们孤军奋战,投机者们盆满钵满,某局,你们长点心吧!
2015年7月,一部名为《汽车人总动员》的国产动画片上映。
然而,迪士尼 影业公司(下称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却发现,这部电影从名称、动画形象到宣传海报,都涉嫌抄袭了自己的两部知名电影《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遂将该影片的制作方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下称蓝火焰公司),发行方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基点公司)等起诉至法院。
12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蓝火焰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基点公司对其中的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公司还需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35万余元。
这个是中国电影史上的最烂,雷锋的故事都比它好,渣渣,垃圾,浪费时间,资源,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呸
作为动画导演,其实我一直很敬佩的,但是做成这样真不如不做,孩子们需要他们思维方式来接受一定的道德规范,这是动画的价值!
看了宣传片,真心伤心💔,不是因为画质,没情节,烂片等元素,而是因为没有用心做,可能导演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万事千万不要去糊弄,我们糊弄的不是傻子,而是傻子才会糊弄别人!
我们每个人都有价值,只要我们是想为社会出一份力,那都是值得我们去尊重的!
但是请不要拿我们的尊重去作为您丢人的资本!
动漫做好了是老少皆宜,是可以成为经典的!
再说作为媒体人,你代表的不是你flash做的是几年级的水平,而是你代表着行业道德!
你对社会的尊重,你对民族为来的构想,你对未来动漫的掌控!
倘若你做到这点,那么烂片也会有其中的意义!
真心恳求,不要想当然的认为我想怎样就怎样,经典的翻拍都很困难,那么山寨的真的很恐怖!
行业良心是可以改善当今社会状况的,每个人都是有价值的,导演你的影响力真的太大了,但是请尊重中国孩子的善良,请不要给中国丢人!
今天,国产动漫《汽车人总动员》上映啦!
首播第一天票房如何呢?
此次暑期档大片云集,在《道士下山》、《我是路人甲》、《横冲直撞好莱坞》等拥有大明星高投资的大片挤压下,动漫电影《汽车人总动员》首日仅有2.20%的排片量,甚至许多排片被安排在非黄金场的早晨与午夜,虽然排片量被严重压缩,但是首日的票房却令人惊艳,据悉,《汽车人总动员》首日持续保持了16.08%的上座率,上座率居高不下。
作为一部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不仅拥有媲美好莱坞水准的色彩画面,萌宠主角赛车们更是笑点云集,呆萌囧笨的外表和幽默感十足的配音风格让众多儿童观众喜爱不已。
不少观众在观影后欣喜表示“中国终于也有了属于自己的小小赛车了”, “萌萌的、美美的、酷酷的,”、“好喜欢电影里边的赛车啊,太可爱了”。
超高口碑的持续扩散也让影院经理和片方看好《汽车人总动员》的后续票房表现,都纷纷临时增加场次,并表示:“《汽车人总动员》首日上座率非常不错,在接下来的时间,影院会适量调高电影的排片,让更多的小朋友影迷们能看到这部绿色动画电影。
”以上来自易网娱乐 呵呵
刚读完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卓导方赔偿额一百余万。
判决书里的一些重点符号是我基于自己的理解划出的,仅供参考。
另外这篇判决书来源是天眼查。
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皮克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沪73民终54号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卓仙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理,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育辉,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高宏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阳,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迪士尼企业公司(DisneyEnterprise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伯班克南布埃纳维塔街XXX号(500SouthBuenaVistaStreet,Burbank,California,UnitedStatesofAmerica)。
授权代表:MarshaL.Reed,副总裁及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皮克斯(Pixar),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爱莫利维尔市。
授权代表:JamesM.Kennedy,高级副总裁及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号楼501-3。
法定代表人:米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日佳,女。
审理经过上诉人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火焰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迪士尼企业公司(以下简称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原审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蓝火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理、许育辉,上诉人基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阳、陈明涛,被上诉人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被上诉人迪士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被上诉人皮克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原审被告聚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日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求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展览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K1”、“K2”动画形象的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电影预告片、电影海报,停止使用《汽车人总动员》或《汽车总动员》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聚力公司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K1”、“K2”动画形象的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电影预告片、电影海报;3.判令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连带赔偿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4.判令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连带赔偿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及其他相关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电影的权属、媒体报道和票房等情况(一)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作品的权属等情况《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的光盘(DVD)由太平洋影音公司出版,上述光盘(DVD)封面标注“?Disney/Pixar”。
《赛车总动员2》的光盘封面印有涉案电影海报(见附图一)。
“闪电麦坤”(见附图三)是电影《赛车总动员》和《赛车总动员2》中的动画形象,“法兰斯高”(见附图四)是电影《赛车总动员2》中的动画形象。
美国版权局的版权登记记录载明:1.电影《赛车总动员》完成年份为2006年,首次发表日期为2006年6月8日,首次发表国家为澳大利亚,作者为皮克斯动画工作室(PixarAnimationStudios),著作权人为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动画工作室。
2.电影《赛车总动员2》完成年份为2011年,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6月22日,首次发表国家为意大利,作者为皮克斯,著作权人为皮克斯和迪士尼公司。
3.美术作品《赛车总动员2》海报完成年份为2011年,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5月6日,首次发表国家为美国,作者为华特迪士尼电影工作室(WaltDisneyStudioMotionPictures),著作权人为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
4.美术作品《麦坤-赛车总动员2(MCQUEEN-CARS2)》的完成年份为2011年,作者为皮克斯,著作权人为皮克斯和迪士尼公司。
5.美术作品《法兰斯高-赛车总动员2(FRANCESCOBERNOULLI-CARS2)》的完成年份为2011年,作者为皮克斯,著作权人为皮克斯和迪士尼公司。
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阿拉梅达县行政书记官的声明,“PixarAnimationStudios”(皮克斯动画工作室)是皮克斯使用的商业名称。
(二)媒体对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电影的报道及电影的译名等情况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期间,《世界电影之窗》、《看电影》、《中国银幕》、《中国电影报》、《环球银幕》等报刊对电影《赛车总动员》进行了连续报道。
2011年6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电影评介》、《环球银幕》、《看电影》、《东方电影》、《中国银幕》、《中国电影报》等报刊对电影《赛车总动员2》进行了连续报道。
媒体在报道时,使用了不同的译名。
《Cars》曾被译为《赛车总动员》、《飞车正传》、《汽车总动员》。
如《看电影》杂志曾将《飞车正传》作为《Cars》的译名。
《中国电影报》、《中国银幕》、《环球银幕》曾将《汽车总动员》作为《Cars》的译名。
(2015)沪东证经字第14319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9月2日进行公证时,相关网站有以下内容:1.迪士尼在我国台湾省的网站(www.disney.com.tw)上,电影《Cars》的译名是《汽车总动员》,《Cars2》的译名是《汽车总动员2》。
2.腾讯视频(v.qq.com)提供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腾讯视频使用的电影名称为《汽车总动员》和《汽车总动员2》,并注明别名为《赛车总动员》和《赛车总动员2》。
3.一些媒体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涉案电影译为《汽车总动员》、《汽车总动员2》。
如腾讯娱乐(ent.qq.com)于2006年8月22日发布文章《黄磊为<汽车总动员>配音:要女儿崇拜我》,中华网娱乐频道(ent.china.com)于2006年8月2日发布文章《徐静蕾范伟为迪士尼动画片<汽车总动员>配音》,腾讯动漫(comic.qq.com)于2010年10月22日发布文章《<汽车总动员2>预告视频及画面曝光》,网易娱乐(ent.163.com)于2011年1月26日发布文章《<汽车总动员2>新角色曝光唯一女赛车身披8号》,网易娱乐(ent.163.com)于2011年6月21日发布文章《静待预产期贝克汉姆一家参加<汽车总动员2>首映式》,爱卡汽车(xcar.com.cn)于2011年8月4日发布文章《即将上映聊聊<汽车总动员2>的那些车》,浙江在线(zjnews.zjol.com.cn)于2011年8月24日发布文章《<汽车总动员2>8月24日上映中国元素助力麦昆、板牙》,南都娱乐周刊(smweekly.com)于2011年8月23日发布文章《<汽车总动员2>再次席卷老少爷们》。
(2015)沪东证经字第14320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9月2日进行公证时,相关网站有以下内容:1.豆瓣电影网(movie.douban.com)载明:《赛车总动员》又名《反斗车王(港)》、《汽车总动员》、《飞车正传》、《小汽车的故事》,中国大陆上映时间为2006年8月22日,美国上映时间为2006年6月9日。
该电影评分为7.7分,共有69,217人参与评价。
2.豆瓣电影网载明:《赛车总动员2》又名《3D反斗车王2(港)》、《Cars:世界大赛(台)》、《汽车总动员2》、《飞车正传2》、《小汽车的故事2》,中国大陆上映时间为2011年8月24日,美国上映时间为2011年6月24日。
该电影评分为7.7分,共有39,281人参与评价。
3.时光网(www.mtime.com)载明:《赛车总动员》评分为7.8分,共有7,782人参与评分。
《赛车总动员2》评分为7.9分,共有5,330人参与评分。
(三)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电影的票房及获奖等情况2006年10月12日出版的《中国电影报》载明:至2006年10月1日,《赛车总动员》的国际票房已超过2亿美元。
2011年8月18日出版的《中国电影报》载明:至2011年8月7日,《赛车总动员2》的国际票房已超过2.6亿美元。
(2015)沪东证经字第14319号公证书载明:1.《赛车总动员》获得的部分奖项或奖项提名情况:(1)第79届奥斯卡金像奖:年度最佳动画长片奖(提名);(2)第64届金球奖:年度最佳动画长片奖(获奖);(3)第49届格莱美奖:年度最佳影视媒体作品歌曲奖(获奖);(4)第78届美国国家电影评论协会奖:年度最佳动画长片奖(获奖);(5)第34届安妮奖:年度最佳动画长片奖(获奖)。
2.《赛车总动员2》获得的部分奖项或奖项提名情况:(1)第69届金球奖:年度最佳动画长片奖(提名);(2)2011英国电影及电视艺术学院奖之儿童奖:年度最佳电影长片奖(提名);(3)第39届安妮奖:年度最佳动画长片奖(提名)。
(四)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电影的衍生品开发等情况2006年6月20日总第300期《看电影》杂志载明:迪士尼与皮克斯再度强强联手,推出了第七部力作《飞车正传》。
而与影片同一天上市的《飞车正传》单机游戏,也同样令人瞩目。
(2015) 沪东证经字第14319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9月2日进行公证时,迪士尼中国官网(www.dol.cn)首页“品牌专区”下有“赛车总动员”栏目,该栏目下有电影片段、壁纸、游戏、商品。
商品包括儿童手表、书包、不锈钢真空杯、全棉三件套。
点击商品图片,可跳转至天猫中的相关网店购买上述商品。
上述游戏、壁纸、商品中有《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中的汽车动画形象。
二、被诉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的制作、发行、宣传和放映等情况(一)电影的制作和发行等情况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片头显示的片名为《汽车人总动员》,片名中的“人”字没有被遮挡。
片尾载明:影片由蓝火焰公司出品,基点公司发行,独家网络版权归华视网聚(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网聚公司)。
该电影中有“K1”(见附图五)、“K2”(见附图六)等汽车动画形象。
(2015)沪东证经字第14319号公证书载明: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dy.chinasarft.gov.cn)于2014年12月23日发布的《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2014年11月(下旬)全国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公示的通知》一文中载明:蓝火焰公司的电影《小小汽车工程师》通过了备案,编剧为卓建荣。
2.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网站(域名www.fjxwcbj.gov.cn)发布的《关于国产动画影片小小汽车工程师影片片名变更的批复》一文中载明:该局于2015年5月4日同意蓝火焰公司拍摄的《小小汽车工程师》影片片名更名为《汽车人总动员》。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15年5月14日出具的电审动字[2015]第008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片名为《汽车人总动员》,出品单位为蓝火焰公司,片长为85分钟。
2015年5月22日,蓝火焰公司(甲方)与基点公司(乙方)签订《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宣发代理合同》,合同约定:1.乙方负责《汽车人总动员》在国内院线的宣发工作。
甲方授权乙方全国影剧院放映权,期限为两年。
发行及获利方式为代理发行(乙方垫付宣发费用),乙方提取佣金。
2.关于“院线发行收益分配形式及税费承担”中约定:(1)针对院线发行部分,结算内容以中数或者各地电影院线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为据。
先从院线账户扣除5%电影专项基金,然后再扣除各省市的营业税金、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的规定税项。
净票房=票房总收入-国家电影专项基金-营业税金及附加。
国家电影专项基金=票房总收入×5%。
营业税金及附加=票房总收入×3.39%(以实际税金扣除为准)。
(2)院线发行中乙方应得的代理费为净票房的8%,乙方负责与中影数字电影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签约并结算票房。
该片的宣发预算为人民币180万元,由乙方全额进行垫付并从票房回款优先回收。
(3)乙方应于收到中影数字电影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分账收入后两周内,将片方收入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片方收入=分账收入-乙方垫付宣发费-乙方发行代理费。
分账收入=发行人与各院线、各影院等发行放映单位依据分账发行合同确定的分账比例分割票房净收入所得的片款金额。
3.乙方设计该片所用的海报、立牌、展架等,并负责宣传物料制作、发运。
双方同意按照人民币1,000万的票房制订发行任务,由乙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与院线、影城及各地发行员进行任务分解。
蓝火焰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出具的《授权书》载明:授权案外人华视网聚公司独占享有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15年7月30日至2025年6月31日。
同年,华视网聚公司将《汽车人总动员》等影视剧的非独家网络版权授权给聚力公司。
(二)电影上映前的宣传等情况(2015)沪东证经字第11689号公证书载明:蓝火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卓建荣于2014年4月27日通过其微博发布消息称:大动画新生态,中国动画电影高峰论坛在杭州举行,动画电影《汽车总动员》将在暑期档7月3日全国公映,敬请期待。
该微博配图中有“《汽车总动员》电影推介”字样。
(2015)沪东证经字第10299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6月20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相关网站有以下内容:1.蓝火焰公司的网站(www.bluemtv.com)于2015年5月13日发布的《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一文中载明:热爱发明创造的天才少年卡卡,在助手丁丁的协助下,发明创造了三辆个性鲜明的卡丁车K1、K2、K3。
有一天,卡卡收到了“高级智能汽车大赛”的邀请函,决心带着他的三辆车去参赛……。
2.基点公司的网站(www.jidianyingshi.com)于2015年6月4日发布的文章《<汽车人总动员>定档7月4日开启“智能赛车”新时代》中载明:由知名动画导演卓建荣执导,蓝火焰公司出品,卡丁(中国)有限公司投资赞助,基点公司发行的中国首部赛车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于6月1日儿童节在泉州举行定档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公布了这部电影将于7月4日全国公映,并发布了电影主海报。
该文附有《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
3.2015年6月,央视网综艺频道(ent.cctv.cn)、腾讯娱乐频道(ent.qq.com)、时光网(news.mtime.com)、人民网娱乐频道(ent.people.com.cn)、新华网娱乐频道(news.xinhuanet.com/ent)、新浪娱乐频道(ent.sina.com)、豆瓣电影(movie.douban.com)、搜狐娱乐频道(yule.sohul.com)、环球网娱乐频道(ent.huanqiu.com)、爱奇艺(www.iqiyi.com)、优酷(v.youku.com)等网站发布了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的宣传文章、电影海报、预告片。
(2015)沪东证经字第11070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7月3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相关网站有以下内容:1.蓝火焰公司网站(www.bluemtv.com)上有《汽车人总动员》预告片。
2.网易娱乐(ent.163.com)于2015年7月2日发布的《<汽车人总动员>跨界商业合作开启营销新模式》一文中称:暑期档唯一赛车动漫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即将于7月3日登录全国各大院线。
此次电影实现了跨界合作的最大领域,合作方包括中国卡丁有限公司和福建童画艺百峰艺术教育基地。
此次跨界合作是商业品牌与电影跨界合作的又一次成功典范,电影中场景、道具等深度植入以及各种商城门店电影展架的宣传营销,共同打造出具有时尚视觉冲击力的动漫电影。
3.新浪新闻(new.sina.com.cn)于2015年7月2日转载荆楚网《专访<汽车人总动员>导演卓建荣:电影要寓教于乐》一文中称:卓导告诉荆楚网记者,从票房成绩来看,2006年《赛车总动员》中国票房人民币2,150万,2011年《赛车总动员2》中国票房人民币7,500万,距离现在4年了,国内没有上映过汽车题材的动画电影,所以这次电影市场的期待值一定很高,我相信《汽车人总动员》票房一定很好。
2015年6月25日,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佘轶峰律师向蓝火焰公司发送律师函,称:你司出品拟于2015年7月4日上映的影片《汽车人总动员》,侵犯了《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等系列动画电影及其中特定动画形象的著作权,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受华特迪士尼(上海)有限公司委托,要求你司立即停止所有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其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三)电影的放映等情况(2015)沪东证经字第11069号载明:1.卓建荣于2015年5月19日发布微博称,《汽车人总动员》将于7月3日全国电影院公映,涉及主流院线47条,5,000家影院同步公映。
2.7月2日,卓建荣转发了“厦门金逸影城”关于《汽车人总动员》将于7月4日上映的微博,该微博附有涉案海报。
3.电影票房(58921.com)显示,7月3日至5日,《汽车人总动员》全国影院排片4,637场。
(2015)沪东证经字第11071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7月3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汪国标与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国一同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XXX号的星美国际影城,该处正在上映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影城门口展示了涉案的电影海报,影院售票处的电子显示屏上显示的电影名称为《汽车总动员》,票价为人民币80元,张伟国花费人民币160元购买了两张电影票。
(2015)沪东证经字第11124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7月4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汪国标与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国一同至上海市杨浦区飞虹路XXX弄XXX号的金逸国际电影城,该处正在上映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票价为人民币90元,张伟国花费人民币180元购买了两张电影票。
(2015)沪东证经字第11125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7月4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汪国标与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国一同至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XXX号的万达影城,该处正在上映电影《汽车人总动员》。
张伟国从该处取得《汽车人总动员》的海报一份(见附图二),并拍摄照片五张。
海报上突出显示“汽车人总动员TheAutobots”字样,其中“人”字被轮胎遮挡,页面正中为拟人化汽车形象,海报中有“7月4日极速狂飙”字样。
(2015)沪东证经字第13131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8月11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腾讯视频(v.qq.com)、优酷(www.youku.com)、土豆(www.tudou.com)、PPTV网(www.pptv.com)均提供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的在线播放服务。
聚力公司是PPTV网的主办单位。
(四)媒体及公众对电影的评价等情况(2015)沪东证经字第10299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6月20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以下网站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1.百度新闻(nandu.media.baidu.com)于2015年6月4日转载了南方都市报的《汽车人?
我还霸天虎呢!
国产动画敢再山寨一点吗?
》一文,该文称:在一群国产动画制作人在努力推陈出新的同时,也有另一群人不断把“山寨”之能事推上新高度。
前日,国产动画《汽车人总动员》在泉州召开发布会,还顺便公布了正式版海报。
这一下可炸锅了!
众多网友斥责《汽车人总动员》的海报严重山寨迪士尼出品的知名动画《赛车总动员》(Cars)。
2.宅宅新闻(www.gamme.com.tw)于2015年6月3日发布了《中国原创动画<汽车人总动员>这台车也太眼熟……?
》一文,知音娱乐网(ent.zhiyin.cn)于2015年6月3日转载了凤凰网的《国产动画<汽车人总动员>疑抄袭皮克斯国产山寨动画盘点》一文,上述两篇文章均认为《汽车人总动员》涉嫌抄袭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动画电影。
(2015)沪东证经字第11689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7月15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以下网站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1.澎湃新闻网(www.thepaper.cn)于2015年7月8日发布的《有些国产动画,真是教坏小孩子》一文中称:又一部中国国产“原创”动画片“火”遍全世界。
在一档日本晨间新闻栏目里,主持人质疑《汽车人总动员》有山寨皮克斯动画《赛车总动员》之嫌。
随后,CNN也跟进报道。
2.新浪娱乐(ent.sina.com.cn)于2015年7月6日发布的《<汽车人总动员>山寨?
导演:又没违法》一文中称:7月3日,一部叫《汽车人总动员》的国产动画电影上映,随后便有网友指出,该片从片名、形象设计到海报都抄袭皮克斯动画《汽车总动员》,其海报上还用一个道具将标题中的“人”字遮挡。
新浪娱乐随后致电该片导演卓建荣,对方语气愤愤称:我们为什么不能叫《汽车人总动员》,我还想叫《汽车总动员》呢,我们又没有违法!
至于海报“抄袭”一事,卓建荣并不承认,表示:这只能说明我们的海报长得像明星脸。
卓建荣认为,网友的攻击已严重影响了《汽车人总动员》的票房,本来的期望还是很高的,但因为有了这个事,票房很差,现在上映3天才人民币430多万元。
3.百度新闻(nandu.media.baidu.com)于2015年7月7日转载《南方都市报》的文章《<汽车人总动员>导演:我没看过<汽车总动员>》,该文称:国产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最近两天卷入网络舆论风潮。
有网友在微博上说,厦门市相关部门对动漫产业给了很多政策鼓励,给补贴,甚至猜测这个动画片进影院是为了得到政府的补贴。
卓建荣表示,这个网友根本就不专业,这部影片制作费用大概花了人民币四五百万元,加上宣传和发行大概人民币800万元,接近人民币1,000万元,补贴才人民币25万元。
4.新民晚报网(xmwb.news365.com.cn)于2015年7月9日发布的《“汽车人”傍名片“总动员”失效》一文中称:家住上海古北的顾女士,上周末买了两张《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票,等她兴冲冲地带着孩子走进影厅后才发现,这部影片根本不是迪士尼公司出品的《赛车总动员》。
这几天,和顾女士有着类似遭遇的父母有很多,大家纷纷上网吐槽其海报和卡通形象涉嫌抄袭知名迪士尼电影《赛车总动员》。
5.时光网(news.mtime.com)于2015年7月7日发布文章《<汽车人总动员>被指抄袭迪士尼官方独家回应:对此事件感到担忧》。
驱动之家新闻中心(new.mydrivers.com)于2015年7月7日转载《界面》的文章《<汽车人总动员>没法直视!
国产动画抄袭严重》。
网易新闻(news.163.com)于2015年7月8日转载《荆楚网》的文章《<汽车人总动员>,抄袭还是学习?
》。
凤凰娱乐(ient.ifeng.com)于2015年7月8日发布文章《<汽车人总动员>导演回应抄袭质疑:长得像还犯法了?
》。
上述文章均指出《汽车人总动员》涉嫌抄袭的问题。
(2015)沪东证经字第11070号公证书载明:腾讯动漫(comic.qq.com)于2015年6月19日发布了《日媒报道国产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文中称:日前日本一家早间新闻栏目“sukkiri”报道了中国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即将在中国上映的新闻,在栏目里,主持人质疑《汽车人总动员》有山寨皮克斯动画《汽车总动员》的嫌疑。
不过《汽车人总动员》的出品方回应了该片“山寨”质疑,称其只是学习了迪士尼作品,但和《赛车总动员》是完全不同的。
(2015)沪东证经字第11174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7月6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以下网站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1.在豆瓣电影网(movie.douban.com),《汽车人总动员》的得分为2.1分(共1942人评价)。
在格瓦拉网(www.gewara.com),该片的得分为2.5分(51位购票用户评分)。
在时光网(www.mtime.com),该片的得分为2.2分(有903人评分)。
2.网易娱乐(ent.163.com)于2015年7月6日发布《“汽车人总动员”被指抄袭网友:国产片见不得人》一文称:号称今年暑期档唯一赛车题材动漫电影《汽车人总动员》7月3日上映,此片从海报到角色造型都和皮克斯热门动画电影《汽车总动员》系列非常相似,就连片名也只是多了一个“人”字,甚至在海报上还进行了遮挡,看起来和《汽车总动员》一模一样,这样超高“相似度”,也引发网友大规模吐槽。
随后,《汽车人总动员》出品方发公开信澄清“抄袭”。
(2015)沪东证经字第12749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8月4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相关视频网站有以下视频:腾讯娱乐(ent.qq.com)有浙江卫视的《别上当!
国产<汽车人总动员>涉嫌抄袭》,厦门广电网(xiamen.xmtv.cn)有台海网络电视台的《<汽车人总动员>涉嫌抄袭引争议》,搜狐视频(tv.sohu.com)有深圳卫视的《<汽车人总动员>被质疑抄袭迪士尼》,土豆网(www.tudou.com)有《国产动漫的抄袭之路:<汽车人总动员>抄出新高度》,优酷(youku.com)有广西卫视的《<汽车人总动员>陷抄袭风波导演坚称没有抄袭》。
时光网于2016年4月26日发布的《〈汽车人总动员〉居然要拍续集?
计划明年上映预算三千万拟邀TFBoys》一文中称:日前,在杭州举办的“第12届中国国际动漫节”上,《汽车人总动员》的导演卓建荣,在现场介绍了这部将于2017年暑期档上映的85分钟3D动画科幻喜剧电影,名称定为《汽车人总动员2——疯狂逆袭》。
在活动现场,导演卓建荣称,“第一部让投资方赚到了钱。
”至于网友们的各种评价,卓建荣似乎从来都不在意,他觉得,别人怎么看不重要,自己怎么看才最重要。
三、其他相关情况(2015)沪东证经字第11689号公证书载明:猫眼票房分析网(piaofang.maoyan.com)公布的数据显示,《汽车人总动员》于2015年7月3日上映,截止7月14日票房收入总计人民币563万元。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44,000元、翻译费人民币5,375元、上海图书馆文件提取费人民币1,323元、工商调查服务费人民币2,150元及电影票购票费人民币340元。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向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开具了总额为人民币1,867,076.40元的律师费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关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动画形象与电影海报的独创性表达及作品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是在美国设立的企业,我国和美国都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作品可以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动画形象是拟人化的赛车。
这两个动画形象保留赛车通常都有的基本结构,如车身、车窗、车灯、车轮、尾翼等。
主要在以下一些部位进行了拟人化设计:车辆前挡风玻璃被设计成拟人化的眼睛,有眼珠和可上下活动的上眼睑。
进气格栅处为一张扁平状大嘴,露出白色牙齿。
眼睛和嘴部动作能够带动表情变化。
上述两个动画形象在保留赛车原有基本构造的基础上,通过拟人化的眼部和口部设计,使车辆具有拟人化的形象,能够通过表情表达情绪。
此外,车辆的涂装色也反映了动画形象的性格等因素。
“闪电麦坤”是流线型带尾翼的公路赛车,采用红色作为其车身的主要涂装色,两侧有火焰的图案,展现了该角色充满活力、拼搏进取的性格特征。
“法兰斯高”是F1方程式赛车,“法兰斯高”的驾驶舱被设计为头盔状,车身较现实中的车身进行了相应缩短,并增加了更大的弧度使拟人化的形象更为协调。
车身设计成绿、白、红三色,说明其是来自意大利的赛车。
“法兰斯高”的整体设计突出其自信、强悍的性格特征。
上述两个动画形象在既有车辆样式的基础上进行了独创性的设计,尤其是其拟人化的脸部具有很高的独创性,整体动画形象具有美感,属于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赛车总动员2》的电影海报中,片名“CARS2”以类似汽车标志的方式呈现在图片中央,数字“2”和“CARS2”四周分别由具有金属感的V字形轮廓及波形轮廓包围。
片名背后为蓝色立体感的地球形状,地球的下方为以“闪电麦坤”为代表的四辆拟人化汽车形象,车辆下方有浅色车辆倒影。
该电影海报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根据迪士尼公司、皮克斯举证的美国版权局的版权登记记录及在我国出版发行的两部电影的光盘,一审法院认定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是上述电影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涉案动画形象及电影海报是否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一审法院认为,“闪电麦坤”、“法兰斯高”是赛车动画形象,具有赛车通常具有的结构和样式。
如“闪电麦坤”具有公路赛车通常具有的结构及样式,如具有车灯、车轮、车窗、尾翼等结构及流线型的车身,“法兰斯高”具有F1方程式赛车通常具有的结构及样式,如突出的前鼻翼和尾翼、狭小的驾驶舱、宽大的轮胎、裸露的悬挂系统等。
这些赛车通常具有的结构和样式已进入公有领域。
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并非简单复制现实中的赛车样式,而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变形,尤其是对车辆前脸进行了大量的重新设计,加上了拟人化的眼部和嘴部,使原本没有生命的赛车具有了拟人化的形象,能够通过眼神和嘴型等表达情感,上述设计具有独创性。
将《汽车人总动员》电影海报中的动画形象“K1”与“闪电麦坤”、“K2”与“法兰斯高”进行比较,“K1”、“K2”使用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动画形象最具独创性的眼部和嘴部的表达方式,两者几乎没有差别。
故一审法院认定《汽车人总动员》电影海报中的“K1”、“K2”与“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动画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将电影中的动画形象“K1”、“K2”与“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比较,“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的色调更加艳丽、饱满,“K1”、“K2”色调较为灰暗,眼睛和嘴部较为粗糙。
虽然两者存在一定区别,但两者仍有很多相似之处,尤其是在拟人化的部分,两者都是将前挡风玻璃处设计为眼部,并包含了可上下移动的上眼睑,都将进气格栅处设计为嘴部。
此外,两者还采用了近似的涂装色,“K1”和“闪电麦坤”都采用红色为涂装色,“K2”和“法兰斯高”亦采用相同的三色涂装色。
一审法院认为,简单的某种设计思路作为思想不应被垄断,应当允许合理的参考与借鉴。
但是,当多重的设计组合充分展示出拟人化的独有特征后,这种设计的组合不再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而进入独创性表达的范畴。
本案迪士尼公司、皮克斯“闪电麦坤”和“法兰斯高”动画形象通过拟人化的眼部、嘴部以及特定色彩的组合,构成独创性表达,而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恰恰在上述设计组合上复制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作品。
“K1”、“K2”使用了“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赛车总动员》于2006年在国内上映,《赛车总动员2》于2011年在国内上映。
国内媒体在2006年、2011年期间曾对上述电影及其中的动画形象、电影海报作了集中的报道。
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有机会接触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作品。
汽车的拟人化设计有较大的创作空间,但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直接使用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动画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主观上明显具有复制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动画形象的意图,其制作、发行的电影及电影海报中的动画形象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著作权侵权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两者主要存在以下差异:《赛车总动员2》海报上端三分之二部分为地球,标题为红底银字的英文“CARS2”,数字“2”和“CARS2”四周分别由具有金属感的V字形轮廓及波形轮廓包围,海报下端为四辆拟人化车辆。
《汽车人总动员》海报上端三分之一为建筑,标题为“汽车人总动员”,其中“人”字被轮胎挡住,“总”字后面有两条黑白的小旗子,海报下端为三辆拟人化车辆。
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汽车人总动员》电影海报中“K1”、“K2”动画形象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构成实质性相似。
但就海报整体而言,两者在构图、背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别,故一审法院认定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侵害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作品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一审法院认为,电影的宣传和发行是电影进入市场的重要环节。
基点公司作为《汽车人总动员》的发行方,负责具体的宣传和发行工作。
蓝火焰公司网站上使用了基点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其法定代表人卓建荣在新浪微博上也使用了涉案的电影海报。
由此可见,蓝火焰公司认可基点公司委托第三方制作的电影海报等宣传资料,且蓝火焰公司亦通过使用这些宣传资料获益,故一审法院认定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蓝火焰公司制作含有侵权动画形象涉案电影,蓝火焰公司及基点公司制作了电影海报、预告片等宣传资料,侵害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作品的复制权。
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通过影院向公众提供电影海报的复制件,侵害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作品的发行权。
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侵权动画形象的电影、电影海报、预告片,侵害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在宣传活动中公开陈列含有侵权动画形象的电影海报,侵害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作品的展览权。
聚力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电影预告片、电影海报,侵害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电影的名称《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迪士尼公司、皮克斯主张,涉案电影名称《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不同于普通商品的销售、宣传,电影的放映和宣传有其特殊性。
通常情况下,电影上映期间较短,通常在一个地区的影院连续放映的时间不会超过一个月。
制片方或发行方通常会在电影放映前及放映期间进行集中宣传,档期结束后通常不会持续进行宣传。
因此在认定电影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不应过分强调宣传的持续时间或放映的持续时间等因素,而应当考察电影投入市场前后的宣传情况、所获得的票房成绩、相关公众的评价以及是否具有持续的影响力等因素。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两部涉案电影取得了较高的票房收入,获得了众多奖项或奖项提名。
《中国银幕》、《中国电影报》、《电影评介》、《东方电影》、《世界电影之窗》、腾讯网、新浪网、网易、豆瓣网、时光网等媒体均对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电影进行了集中报道,公众对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电影的评价较高。
影院放映结束后,视频网站至今仍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上述两部电影仍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因此,可以认定电影《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特有性,是指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赛车总动员”一词并非英文名称“Cars”的直译,“赛车”是一类汽车的称呼,“总动员”的含义是为完成某项重要任务动员全部力量,将电影的主角“赛车”和表明发动力量的“总动员”结合在一起,用于拟人化赛车题材电影作品的名称,其名称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两部电影在上映后获得了较高的票房收入,媒体也给予了广泛报道,相关公众对电影有较高的评价,经过大量使用、宣传,《赛车总动员》这一电影名称已经能够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会将该电影名称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联系在一起,《赛车总动员》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赛车总动员2》是《赛车总动员》系列电影的第二部,因此,《赛车总动员2》并不是独立于《赛车总动员》的又一个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二)《汽车总动员》是否是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一审法院认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对该标识主张权利的人必须有实际使用该标识的行为,且该标识已能够识别其商品来源。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赛车总动员》和《赛车总动员2》是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内使用的电影名称。
虽然有的报刊、网站有时将《Cars》、《Cars2》译为《汽车总动员》、《汽车总动员2》,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在国内仅使用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赛车总动员》和《赛车总动员2》这两个电影名称。
由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未将《汽车总动员》、《汽车总动员2》作为电影名称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因此,上述两个名称不具有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保护的基础。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关于《汽车总动员》、《汽车总动员2》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主张,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使用的电影名称《汽车人总动员》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电影名称《赛车总动员》是否近似,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一审法院认为,电影的名称通常较短,不同制片者拍摄相同题材电影的情况较为常见,故应合理界定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电影名称的保护范围,否则会侵占公有领域的资源。
《汽车人总动员》这一名称中,“汽车人”有多种含义,一种指汽车业的从业人员,还有一种是指类似变形金刚这类高度拟人化的汽车形象。
“汽车人”在这些语境中的含义与“赛车”具有较大的区别。
一部动画电影单纯以《汽车人总动员》为名称,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不会将其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涉案电影发生混淆或者误认,不构成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近似。
(四)《汽车人总动员》的海报中,“人”字被轮胎遮挡,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汽车人总动员》的海报中,“人”字被轮胎遮挡,遮挡之后该电影名称的视觉效果变成了《汽车总动员》。
《汽车总动员》和《赛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且赛车属于汽车,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容易产生误认。
根据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提交的证据,已经有很多的公众对两者产生误认,以为涉案侵权电影是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制作的系列电影。
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的上述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知名动画电影名称的故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不当利用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电影的在先商誉,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聚力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实施了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害,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应停止复制、发行、展览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K1”、“K2”动画形象的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电影预告片、电影海报,停止使用《汽车总动员》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聚力公司应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电影预告片、电影海报。
一审法院认为,停止侵害作为违反不作为义务的法律效果,不只对正在进行的行为有法律效力,也有禁止将来为同样行为的法律效力,故判令聚力公司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侵权作品。
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制作、发行涉案侵权电影的成本、收入等情况,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实际损失及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的侵权获利均不能确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金额:(一)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涉案电影及涉案动画形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截止到2015年7月14日,《汽车人总动员》的票房收入为人民币563万元;(三)蓝火焰公司和基点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四)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除了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还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蓝火焰公司还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费等其他收入。
一审法院据此确定蓝火焰公司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基点公司作为涉案电影的发行单位,负责涉案电影的发行和宣传,涉案电影的海报亦是由基点公司负责制作,故其应与蓝火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基点公司仅参与了涉案电影的院线发行活动,与蓝火焰公司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费等其他获利行为无关,故一审法院确定基点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中的人民币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要求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赔偿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律师费为人民币90多万元。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44,000元、工商调查费人民币2,150元、购票费人民币340元、翻译费人民币5,375元、上海图书馆文件提取费人民币1,323元,共计人民币53,188元,上述费用系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维权的正当开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主张的律师费金额过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律师的工作量较大、诉讼请求的金额及判赔金额、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支持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支出的上述费用系其为制止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由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复制、发行、展览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K1”、“K2”动画形象的《汽车人总动员》电影、电影预告片、电影海报,停止使用《汽车总动员》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聚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K1”、“K2”动画形象的《汽车人总动员》电影、电影预告片、电影海报;三、蓝火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基点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中的人民币80万元与蓝火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迪士尼公司、皮克斯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53,188元;五、驳回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由迪士尼公司、皮克斯负担人民币12,800元,由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负担人民币26,000元。
上诉人诉求原审被告聚力公司对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意见。
上诉人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对对方的上诉请求没有意见。
本院查明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蓝火焰公司和基点公司是否实施了著作权侵权行为;二、蓝火焰公司和基点公司是否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如果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否予以维持。
一、蓝火焰公司和基点公司是否实施了著作权侵权行为(一)一审法院认定迪士尼公司及皮克斯主张权利的“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具有独创性,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上述动画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上诉人认为,“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但其提交的《巴布工程师》、《铁胆火车侠》等动画片的证据仅能证明除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作品外,还存在将汽车、火车等进行拟人化设计的表达,并不能证明涉案作品具体的表达方式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或为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诚然,将汽车进行拟人化设计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具体设计方案即拟人化的具体表达方式,则属于表达范畴,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故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 涉案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及涉案电影海报中的“K1”、“K2”动画形象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上诉人主张,“K1”、“K2”动画形象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对此,本院认为,通过比对,明显可见涉案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及电影海报中的“K1”、“K2”动画形象与《赛车总动员》系列电影中的“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具有诸多共同点:“K1”与“闪电麦坤”均采用红色涂装色;“K2”与“法兰斯高”均采用绿白红涂装色。
均保留了前挡风玻璃的设计,均设计有能够自由活动的上眼睑,眼睛部位有眼珠,眼珠中有虹膜和瞳孔,双眼之间无鼻梁或其他分割。
均未保留进气格栅,而将进气格栅的位置设计成嘴巴;上下嘴唇具有突出的立体轮廓;嘴角能够带动面部肌肉,产生凹陷和阴影;张口时上下排牙齿均能显现出来,每排牙齿连在一起,相邻牙齿之间无间隔,无明显牙齿形状等。
“K1”与“闪电麦坤”动画形象的差异主要在前脸饱满度、前车盖图标、车前灯形状、有无侧窗等方面;“K2”与“法兰斯高”动画形象的差异主要在前车盖图标、侧进气口、有无后视镜等方面。
判断“K1”、“K2”动画形象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关键看上述相同点是否是实质性的。
对于“实质性”的认定,既要考虑相同点的数量也要考虑相同点的质量。
数量主要考虑相同点是否达到一定数量;质量主要考虑相同点是否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K1”、“K2”动画形象在涂装色、眼睛、鼻子、嘴部乃至眼珠、眼睑、牙齿等细节方面的表达均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基本相同,数量达到一定程度。
而且,这些基本相同的表达,即汽车拟人化的具体表达方式,均体现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用前挡风玻璃表达眼睛、用进气格栅表达嘴巴”已经进入公有领域。
对此,本院认为,本院无意排斥他人用前挡风玻璃表达眼睛、用进气格栅表达嘴巴进行创作,但即使均用前挡风玻璃表达眼睛、用进气格栅表达嘴巴,其具体表达方式也有多种选择,这从蓝火焰公司及基点公司提供的他人创作的拟人化动画形象中亦可看出。
而“K1”、“K2”动画形象在具体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均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基本相同,其表达相似程度已经达到了以普通观察者的标准来看两组形象,无论如何,不会认为前者是在脱离后者的基础上独立创作完成的。
综上,足以认定“K1”、“K2”动画形象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至于两组形象的区别点,本院认为,其对整体形象并未产生实质影响,不影响对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此外,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未考虑混淆因素的意见,本院认为,在著作权侵权判定中,不以混淆作为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考量标准,故对该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聚力公司侵犯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闪电麦坤”、“法兰斯高”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蓝火焰公司和基点公司是否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该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二是被诉侵权名称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同或近似;三是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
关于条件一,《赛车总动员》作为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系列电影名称,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且经过长期使用,累积了较高的知名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蓝火焰公司和基点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不再赘述。
关于条件二,基点公司主张,涉案海报上写的是“汽车人总动员”,用轮子遮挡,并不影响一般公众辨识出轮胎背后的“人”字。
对此,本院认为,《汽车人总动员》海报的“人”字被轮胎遮挡后,视觉效果上变成“汽车总动员”,其与《赛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故两电影名称构成近似。
关于条件三,上诉人主张,其一直是以“第一部赛车类国产电影”的定位对《汽车人总动员》进行电影宣传,不具有故意混淆的意图。
对此,本院认为,早在2006年国内媒体即对《赛车总动员》进行了连续宣传;2011年又对《赛车总动员2》进行了大量宣传。
两部电影有着较高的票房收入。
蓝火焰公司作为制作动画电影的同业竞争者,基点公司作为从事电影发行的专业公司,在为影片定名及宣传时均不可能不知道《赛车总动员》系列电影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可见,其对《赛车总动员》这一名称是知晓的。
涉案电影最初的备案名称为《小小汽车工程师》,却在放映之前的几个月更名为《汽车人总动员》,蓝火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卓建荣更是将《汽车总动员》作为电影名称在微博中进行宣传,所附图片中使用的名称也是《汽车总动员》;电影海报亦将《汽车人总动员》中的“人”字用轮胎遮挡,以在视觉上形成《汽车总动员》的效果,据此,足以认定两上诉人存在混淆的主观故意。
上诉人还主张,涉案电影的电影票上明确用文字标识了电影名称为《汽车人总动员》,相关公众(尤其是家长)在购买电影票时不会产生混淆认知。
对此,本院认为,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应结合产品或服务的种类及相关公众的消费习惯进行认定。
对于电影行业而言,电影海报、媒体报道等对公众决定是否观看某部电影有着重要影响。
轮胎遮挡“人”字的涉案海报不仅在影院被张贴,还在网络等媒体宣传中被使用,已经使相关公众产生涉案电影名称为与《赛车总动员》相近似的《汽车总动员》的印象,加之《赛车总动员》也曾被译为《汽车总动员》,涉案海报上的动画形象也与《赛车总动员》相近似,极易使相关公众对涉案电影与《赛车总动员》系列电影产生混淆。
虽然涉案电影的电影票上明确载明《汽车人总动员》,但观众的观看意愿是在购票前产生的,也就是说,在观众拿到电影票之前,可能产生的混淆及混淆的结果已经发生,电影票上载明了电影名称这一事实不影响对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
而且,从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提交的证据来看,实际上,确有相当数量的公众误以为《汽车人总动员》是迪士尼公司的电影而购买了电影票,可见实际上也产生了混淆。
综上,《赛车总动员》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在涉案海报的制作及使用上,蓝火焰公司及基点公司存在混淆的故意,也实际产生了混淆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对于两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否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本案不正当竞争侵权结果应被著作权侵权结果所吸收,一审法院将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赔偿数额叠加计算,是重复计算。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汽车人总动员》电影、预告片及电影海报中的“K1”“K2”动画形象构成对迪士尼公司、皮克斯“闪电麦坤”、“法兰斯高”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用轮胎遮挡“人”字的海报构成擅自使用迪士尼公司、皮克斯《赛车总动员》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从行为本身来看,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各自独立的;从侵权结果来看,前者产生复制、发行、展览、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法律后果,后者产生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法律后果,且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带来了著作权侵权之外的获利,故上诉人主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结果被著作权侵权的侵权结果所吸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主张,电影票房收入不等于动画形象侵权所得,票房收入扣除成本没有利润和获益,在侵权人能够明确侵权违法所得上限的情况下,不能适用法定赔偿;即使适用法定赔偿,也应当在侵权违法所得的上限范围内予以计算。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蓝火焰公司是涉案电影的出品方,基点公司是涉案电影的发行方,并负责票房结算,两公司有能力提供涉案电影的实际票房收入及宣发成本,但却未提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次,一审法院并非依据涉案电影的票房收入确定的赔偿数额,而是在无法确定被侵权人所受损失,且涉案电影票房收入及宣发成本无法确定,导致无法确定净票房继而无法确定侵权人侵权获利的情况下,综合《赛车总动员》系列电影的知名度,涉案电影截止到2015年7月14日的票房收入,蓝火焰公司和基点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两者之间的授权情况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确定了两上诉人的赔偿数额。
再次,一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考虑因素较为全面,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基点公司所主张的其承担的连带赔偿数额过高的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基点公司所主张的人民币180万元宣发成本实为其与蓝火焰公司约定的宣发预算,并非实际支出的成本。
鉴于基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的侵权获利,本院对其所主张的获利情况不予采信。
电影的宣传和发行是电影进入市场的重要环节,基点公司作为专业的电影发行公司,在制作涉案电影海报的过程中,故意将“人”字用轮胎遮挡,误导公众,并在海报上使用侵权的“K1”、“K2”动画形象,发行应当知道含有侵权动画形象的涉案电影,其行为与蓝火焰公司的行为共同造成了除网络传播电影之外的损害后果,应与蓝火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对基点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79元,由上诉人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审判长黎淑兰审判员徐飞审判员凌崧判决日期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书记员沈晓玲
真的很不错,感兴趣的可以去看看哦,很有趣的一个动画电影,推荐
小时真的喜欢这个红色的车车,还买了他周边哈哈哈
其实是不错的,大家真的是不懂艺术
和家里的弟弟一起看的,看完后觉得还行,剧情条理清晰井然有序
随便看了几段,可见一斑,豆瓣里还没有打一星的电影,来完善一下
很久很久以前看的一本电影,现在仔细想想,好像没留下啥特别清晰的记忆。只能说娱乐娱乐儿童可以,大人的话,实在get不到特别优秀的点。
在时光网看到相关新闻时,这货他妈地瞬间又刷新了我对国产片无耻的认识……最近给小朋友们分别放映完《赛车总动员》1和2,连看完后的小朋友们都赞同【形象】不知廉耻地抄袭人家皮克斯【闪电麦昆】、……不会看但作为动画迷,不进来骂上两句对不起我对“好动画/皮克斯”的爱……皮克斯/迪斯尼,告吧!!
我是专程来打一星的,片方不要脸!!要是让你上了二分,怎么能对得起那些还在认真做民族动画的中国人!滚吧!
还可以吧,孩子很喜欢看!
简直是国耻,广电应该为这次事件在电视台上对公众道歉
如果我们只是欠缺技术,我相信凭借自身不断的努力总有一日可以企及甚至超越好莱坞动画,但如若像《汽车人总动员》这样只是一味的拙劣抄袭与仿效,甚至连承认抄袭的勇气都没有,这样的动画和动画人是没有灵魂的,这部所谓的“电影”更像一个笑柄,只是让中国动画沦为了一个如跳梁小丑般的笑料。
药店碧莲?!!!
期待导演新作《丘比特人》《暮光之城管》《变形金刚狼》《泰尼号坦克》《家乐福海盗》《魂断蓝翔》《环太平间》《霸王别搞基》《唐伯虎点蚊香》《鲁迅漂流记》《哈尔滨的移动城堡》《这个手刹不太灵》《钢铁侠是怎样炼成的》《剪刀手爱刘德华》《哆啦AV梦》《上海钢琴师》《哈利波特与凤凰传奇》
洗钱之作
对天朝动画制作彻底绝望,好的片子只能网络播出,而电影上映的都是些什么鸟。人是可以不要脸到这个地步的。
抄。。
好看 很震撼 真速度与激情太爽了 小孩看的停不下来
6.0 画风粗糙,剧情还行吧
好看
不错的爆米花电影